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662號
TYDM,105,聲,3662,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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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克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 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 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周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編 號3 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 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 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 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第53條、第50條、第 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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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如│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一日│幣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罪日期 │104 年09月29日晚│104 年09月30日 │104 年10月13日上│
│ │間11時許 │ │午8 時許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4760號、│毒偵字第4760號、│毒偵字第4995號 │
│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 │104 年度偵字第 │ │
│ │23896 號 │23896 號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事實審│ │44 號 │44 號 │238 號 │
│ ├──┼────────┼────────┼────────┤
│ │判決│105 年04月14日 │105 年04月14日 │105 年05月05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判 決│ │44 號 │44 號 │238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105 年06月16日 │105 年06月16日 │105 年06月30日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8509號 │執字第8510號 │執字第8511號 │
└──────┴────────┴────────┴────────┘
┌──────┬────────┬────────┬────────┐
│ 編號 │ 4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 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4 年10月13日上│ │ │
│ │午8 時許 │ │ │
├──────┼────────┼────────┼────────┤
│ 偵查 (自訴 │桃園地檢104 年度│ │ │
│ ) 機關年度 │毒偵字第4995號 │ │ │
│ 案號 │ │ │ │
│ │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最 後├──┼────────┼────────┼────────┤
│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事實審│ │238 號 │ │ │
│ ├──┼────────┼────────┼────────┤
│ │判決│105 年05月05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 桃園地院 │ │ │
│確 定├──┼────────┼────────┼────────┤
│ │案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判 決│ │238 號 │ │ │
│ ├──┼────────┼────────┼────────┤
│ │判決│ │ │ │
│ │確定│105 年06月30日 │ │ │
│ │日期│ │ │ │
├───┴──┼────────┼────────┼────────┤
│備註 │桃園地檢105 年度│ │ │
│ │執字第851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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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