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矚訴字,105年度,15號
TYDM,105,矚訴,15,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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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矚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錦男
具 保 人 吳家豐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 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錦男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 由具保人吳家豐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之戶籍 地設在中壢戶政事務所,而被告嗣經本院依其居所合法傳喚 並未到庭,再經本院請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 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又本院 經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未遵期到庭,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 受羈押,且被告目前因另案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 緝記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 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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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