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家康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
之宣告(105 年度執聲字第2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家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家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95 號判決處有 期徒刑8 月,緩刑4 年,於民國104 年2 月27日確定在案。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應為緩刑期前之誤)之102 年2 月1 日另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12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於105 年7 月13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 1 款」(應為第2 款之誤)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 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胡家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95 號判決處有期徒 刑8 月,緩刑4 年,於104 年2 月27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 於緩刑期前之102 年2 月1 日另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27 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7 月,於105 年7 月1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確有於緩 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宣告確 定之事實,應堪認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