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字,105年度,60號
TYDM,105,審原簡,60,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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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原簡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靖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偵字第23755 號),本院受理後(105 年度審原易字第11
3 號),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沈靖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愷他命拾陸包(均含包裝袋,驗餘總淨重捌拾點叁捌壹貳公克,純質總淨重柒拾捌點貳柒貳玖公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靖燁明知Ketamine(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時,依法不得持有, 竟基於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4 年11月7 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世紀帝 國KTV 」旁,向身分不詳綽號「阿誠」之成年男子,以新臺 幣(下同)2 萬5000元,購得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 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9 日9 時10分許,在同市○鎮區○○ 街00號,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愷他命16包(驗餘總淨重80 .3812 公克、純質總淨重78.2729 公克)。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靖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
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扣案愷他命16 包。
三、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明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核被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愷他命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仍 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實屬不該;兼衡於犯罪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持有毒品之動機、目的、數量、期間,及自述:我 是國中畢業,單親家庭,未成年前由母親監護,國中畢業後 擔任人力公司派遣的工作,在工地做粗工,月薪約3 萬多元 ,與家人同住,每月需要給家用1 萬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



第18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 以被告年紀尚輕,若留下徒刑紀錄恐會限制被告求職範圍等 語,請求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1 、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由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20號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短時間內為本案及詐欺犯行 ,實難謂被告係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本院認不宜為緩刑之宣 告,併予敘明。
四、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 章之1 關 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固於104 年12月30日、105 年6 月22日修 正公布,並均於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揆諸上開規定,應 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查扣 案之愷他命毒品共16包(驗餘總淨重80.3812 公克、純質總 淨重78.2729 公克),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上開包裝愷他命 之包裝袋16只,沾染毒品無法澈底析離,依同規定併予沒收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450 條第 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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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