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壢簡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正福
上列被告因侵入建築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5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詹正福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犯罪手段、其犯罪對於所侵入之建築物其內之人員 所生危害、被告自94年以還即前科累累、素行不良(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5651號
被 告 詹正福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正福曾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 ,甫於民國104年7月2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於105 年2月26日晚間9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 吳綺霞所有建築物,趁其他民眾利用感應晶片,出入該棟建 築物之管制大門之際,趁機尾隨進入,無故侵入該建築物內 。嗣經該棟建築物房客郭文偉利用遠端監視系統發覺,報警 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吳綺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詹正福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 綺霞指述、證人郭文偉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擷取照 片5張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 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劉玉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宋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