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奇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8 月18
日104 年度易字第1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奇明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366號刑事判決業已分別於民國 105 年8 月30日、105 年8 月31日分別送達至上訴人即被告 位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桃園市○○區 ○○路00號2 樓」之住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將該刑事判決分別寄存送達於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分局景福派出所,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被告已於上訴 期間內之105 年9 月8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 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 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