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738號
TYDM,104,審交易,738,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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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庭於民國104 年3 月24日晚間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八德區中 正路往中山路方向行駛,其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行駛至無 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路面濕潤、無缺陷及無障礙物等無不能注意之 情形,於同日晚間11時45分許,行經桃園市○○區○○里○ ○路○○○路○○○號誌交岔路口處,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且未減速慢行,適有告訴人曾筠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沿長興路往長生路方向行駛,行駛至該交岔路 口,二車因此發生碰撞,致使曾筠庭當場人、車倒地,並受 有臀部挫傷、左足表淺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彥庭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 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曾筠 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調解筆錄各1 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 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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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