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18號
SCDV,105,重訴,218,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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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原   告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干文元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795,581 元,應繳裁判費88,1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87,62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 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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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華化學工業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