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61號
SCDV,105,訴,361,20161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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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張胡玉捷
陳鶴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該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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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