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出資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81號
SCDV,105,補,1081,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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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鄭龍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晏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成豪王克統之繼承人、王克統之其他繼承人
間返還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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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