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39號
SCDV,105,補,1039,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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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39號
原   告 徐德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廖素真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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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