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簡字第341號原 告 潘氏香蘭被 告 范琇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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