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5年度,10號
SCDV,105,家聲抗,10,2016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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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
再 抗告人 
即 收養人 聞石丹 
代 理 人 龍其祥律師
視同再抗告人
即被收養人 石佩珊 
法定代理人 石賢  
      程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再抗告人對本院中
華民國105 年9 月12日105 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第二審裁定,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規定即 明。
二、經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爰命 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未依限 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盧玉潤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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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