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956號
SCDV,105,司促,8956,201610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5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楊少翔
債 務 人 陳吳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