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2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田明德
債 務 人 陳隆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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