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466號
SCDV,105,司促,8466,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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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五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興福
債 務 人 嘎固‧瓦旦
債 務 人 曾尹宣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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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