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93號
SCDV,105,司促,8193,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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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黃媛鞠
      李寶忠
一、㈠債務人黃媛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參仟貳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黃媛鞠李寶忠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柒萬零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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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