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70號
SCDV,105,司促,8170,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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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汪俊德
債 務 人 徐永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事:
  一、債務人徐永慶應向聲請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240,012
  元及自民國105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債務人清償日
  期,按以下方式計算遲延利息
  (1)自105年7月30日起至105年8月30日止按年息4.51%計算
  利息。
  (2)自105年8月30日起至106年5月29日止按年息5.412%計算
  遲延利息。
  (3)自106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51%計算遲延利
  息。
  二、自撥貸日起,借款期間12期以內清償者,按債務金額3%
  計算提前還款違約金計6,900元。
  三、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永慶於民國105年06月30日向聲請人借得新臺
  幣25萬元借款,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詎料債務
  人自105年07月30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
  約繳納,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
  四條)。其借期、利率、遲延利息(汽車貸款約定書第一、二
  、十一條)、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
  二、另自撥貸日起,借款期間12期(含)以內清償者,以還款
  金額3%為提前還款違約金。(約定書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
  三、故聲請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及提
  前還款違約金合計新臺幣246,912元整及其利息、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永慶  │0000000   │0000000   │年息4.51%   │
│  │240012│     ├──────┼──────┼───────┤
│  │元  │     │0000000   │0000000   │年息5.412%  │
│  │   │     ├──────┼──────┼───────┤
│  │   │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4.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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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