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33號
SCDV,105,司促,8133,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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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3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彭振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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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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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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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591元(其中計 │101年12月1日  │5    │    │
│  │息本金2,591元) │        │    │    │
├──┼────────┼────────┼────┼────┤
│002 │22,438元(其中計│102年2月1日   │5    │    │
│  │息本金14,93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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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