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17號
SCDV,105,司促,8117,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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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17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高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逾期手續費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
  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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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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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逾 期 手 續 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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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418元    │95.4.4~104.8.31  │19.929│暨按年息百分之0.071計 │
│ │        │         │   │算之逾期手續費。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暨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
│ │        │         │   │逾期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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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