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正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正中於民國102年07月3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債
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
至民國103年12月3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53,474元整未按
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
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
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
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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