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程棟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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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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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年利率│備 註 │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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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8,532元(其中計│104年1月21日 │10.47 │ │
│ │息本金83,859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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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42,196元(其中計│104年1月21日 │10.08 │ │
│ │息本金39,58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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