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055號
SCDV,105,司促,8055,201610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0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程棟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年利率│備 註 │
│  │)       │清償日止)  │ (%)│   │
├──┼────────┼───────┼───┼───┤
│001 │88,532元(其中計│104年1月21日 │10.47 │   │
│  │息本金83,859元)│       │   │   │
├──┼────────┼───────┼───┼───┤
│002 │42,196元(其中計│104年1月21日 │10.08 │   │
│  │息本金39,584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