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2號
SCDV,105,勞執,12,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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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志祥
相 對 人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陸仟玖佰壹拾參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 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 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積欠聲請人薪資,雙方已於 民國105 年6 月2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 成立,資方即相對人應於105 年9 月30日前將新臺幣8 萬6, 913 元匯入聲請人薪資帳戶,但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5 年6 月24日調解成立,業經 聲請人提出105 年6 月24日新竹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 證,自堪信屬實。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 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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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