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36號
SCDM,105,聲,636,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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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36號
                   105年度聲字第675號
                   105年度聲字第705號
                   105年度聲字第808號
                   105年度聲字第1206號
                   105年度聲字第1216號
                   105年度聲字第1278號
                   105年度聲字第1318號
                   105年度聲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雷孟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5 年度訴字第140 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雷孟達(下稱聲請人)就所涉 犯罪,均已坦承犯行,並無逃亡、串供、湮滅證據或再犯之 虞,且於羈押期間亦積極以書信方式向被害人道歉並尋求和 解,犯後態度尚可,希望能返家盡孝道,且聲請人之妻子目 前待業中,聲請人之女兒因生活所需,也半工半讀中,請讓 聲請人能返家盡一份為人子、為人夫、為人父應有的責任, 並安頓父母、妻兒之生活,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經查,聲請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 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書證在卷 可稽,另有相關物證扣案可佐,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所 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攜帶兇器強盜罪,法定刑為最輕本 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3 款之情形,且被告於為攜帶兇器強盜及攜帶兇器竊盜犯 行後,為了躲避查緝,另行起意,變造車牌懸掛於小客車上 ,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是本案有羈押之原因,並有 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8 月12 日、同年10月12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且其所犯強盜等犯行,業經本院於105 年10月5 日就不得易 科罰金部分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然因聲請人 提起上訴,該案待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為確保將來審理、



執行之順利,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上開其餘聲請 所指各節,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 回具保聲請之情形,而均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 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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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