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福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福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 表所示),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