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25號
SCDM,105,原訴,25,20161025,4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7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富隆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富隆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認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於105年10月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105年度毒聲字第2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5年9月23日起借提執行 該觀察勒戒,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觀 執字第192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 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