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5號
抗 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相 對 人 黃建智
相 對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欣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容慧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10
日本院105 年度金字第5 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
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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