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59號
PCDV,105,重訴,259,2016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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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慶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59 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7,7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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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