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59號
PCDV,105,重訴,259,2016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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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   告 陳慶祺
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律師
複代理人  黃伊平律師
      曾福卿
被   告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儀龍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
      何祖禕
      鄧莉瑩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黃伊平律師」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複代理人黃伊平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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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