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姿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根火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情芳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1號拆除違建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頂樓違建占用之面積為
110.41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
)99000元,登記為五層樓建物,核定為2186118元(99000×110
.41÷5=2186118),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