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42號
PCDV,105,訴,2642,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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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42號
原   告 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霖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宗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 於105 年8 月4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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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