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賴佳良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壹
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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