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3號
上 訴 人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被 上訴人 陳佳綿
陳敬洲
陳寬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1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88,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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