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43號
PCDV,105,訴,1743,2016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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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3號
上 訴 人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雲尉
被 上訴人 陳佳綿
      陳敬洲
      陳寬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17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88,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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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鈦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