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嘉鴻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錦章
上 訴 人 朱貴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誌聯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12號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視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貳
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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