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41號
PCDV,105,補,3341,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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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1號
原   告 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咸樑
被   告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麗敏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
  柒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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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大視訊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