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328號
PCDV,105,補,3328,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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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28號
原   告 呂悅萍 
被   告 潔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子 
被   告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河 
被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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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潔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