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及保全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92號
PCDV,105,補,3292,2016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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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92號
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合康新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及保全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合管理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29,250 元,及利息部分164,625
元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部分164,62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駐衛警保全服務費330,750 元,及利息部分165,375 元於105
年10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違約金部分
165,375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部分,
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0,000 元(
329,250 元+330,750 元=6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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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