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5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宏洲海產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本
件聲請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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