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45號
PCDV,105,補,3245,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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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45號
原   告 紀佩君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被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柔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 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而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係一繼續性之法律關係,不失為前揭 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之情形。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一)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伍拾伍萬捌仟元,及自民國105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提繳 參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儲存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經核原告上開3 項請求均係以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 者(即聲明第1 項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最高 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係於67年 6 月17日出生,有電話紀錄可憑,故原告現年滿38歲,計算 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止 ,尚有工作年資27年,是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之期 間應推定為27年。惟該期間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規定,即應以10年計算之。又原告主張其月薪為3 萬 1,000 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372 萬元【計算式:31,000〔元/月〕×12〔月 /年〕×10〔年〕=3,7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828元。
二、再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及給付薪資,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 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8,914 元【計算式:37,8 28÷2 )=18,91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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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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