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201號
PCDV,105,補,3201,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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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01號
原   告 賴志榮
被   告 鐘旗壹
      王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
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
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被告間於
民國(下同)101年9月13日就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所為新台幣(
下同)捌佰萬元抵押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王O
O應將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以新北市新莊區地政事務所莊登字
第246450號收件,登記日期101年9月13日,擔保債權金額捌佰萬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三、被告間於101年9月12日就附
表2所示之不動產所為貳佰伍拾萬元抵押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
撤銷。四、被告王OO應將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以新北市新莊
區地政事務所莊登字第246460號收件,登記日期101年9月12日,
擔保債權金額貳佰伍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核本
件訴訟標的係聲明第一、三項之撤銷權,而聲明第二、四項請求
塗銷抵押權登記乃撤銷詐害行為之結果,並非獨立之訴訟標的,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核定之。
原告主張其債權額為伍佰捌拾萬零壹佰陸拾參元,此有原告提出
之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171號判決可按,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
標的之價額即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額總計為壹仟零伍拾萬元(80
0萬元+250萬元=1050萬元),顯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伍佰捌拾萬零壹佰陸拾參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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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