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85號
原 告 佶渼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英
被 告 呂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叁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