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43號
原 告 鄭廖素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鄭廖素青與被告鄭培瑲間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