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收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43號
PCDV,105,補,3143,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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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43號
原   告 鄭廖素青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鄭廖素青與被告鄭培瑲間請求給付代收租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
零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逸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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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