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3123號
PCDV,105,補,3123,2016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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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3號
原   告 戴郁鳳
被   告 宇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瀚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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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