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3號
原 告 戴郁鳳
被 告 宇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瀚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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