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周台光
相 對 人 周雙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之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台光之兄,即相對人周雙成, 前經鈞院78年度禁字第29號裁定為禁治產人,嗣鈞院以101 年度監宣字第204 號裁定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定陶 夫群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已共同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雙成之財產清冊,經鈞院 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209 號准予備查。聲請人前向鈞院聲請 准予代理受監護宣告人周雙城購置「房屋土地預售買賣契約 書」所載之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機場捷運A7站合 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D 基地)【麗寶快 樂家】」社區編號E5棟14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暨地下第壹 層第884 號之平面行動不便者專用車位壹位,經鈞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128 號准許代理處分在案。茲因建案業已興建 完成,上開標的已特定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現與麗寶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正辦理交屋與銀行貨款對保手續,由聲請人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周雙城之連帶保證人,爰依法聲請鈞院准 許聲請人代理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借款事 宜等語。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 章第2 節有規定外,準 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法第1101條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 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 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建物登記謄本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監宣字第204 號選 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卷宗、104 年度監宣 字第209 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104 年度監宣字第128 號 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卷宗、104 年度監宣字第978 號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卷宗。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係為受監護人周雙成購置電 梯新屋以利住居便利,乃有利於受監護宣告人周雙成,故本
件聲請准予代理受監護人周雙成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核無不合,爰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附表:周雙成之不動產
┌──┬───────────────┬───────┐
│ │ │ │
│編號│ 建物或土地編號 │ 權利範圍 │
│ │ │ │
├──┼───────────────┼───────┤
│ 1 │桃園市○○區○○段0地號 │100000分之108 │
│ │ │ │
├──┼───────────────┼───────┤
│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 │ 1分之1 │
│ │(門牌號碼:桃園市龜山區文青路│ │
│ │343號14樓之5)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