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420號
PCDV,105,消債更,420,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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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陳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並應依債權人及債務人數,預納郵務送
  達費【以每人10份,每份新臺幣〈下同〉34元計算。例如債
  權人為10人,則預納(10+1 )×10×34元=3,740 元】。
  上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
  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
  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
  、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
二、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財產車輛之行照。
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
  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
  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
  稅申報書,如已解任或公司已解散等情事請加以敘明,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每月營業額。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及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
  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
  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
  ?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之交通費500 元、健保及國
  民年金5,759 元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
六、請據實詳細陳述受扶養義務人汪素貞之扶養義務人數、姓名
  、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人汪素貞及其他扶養義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扶養人最近二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
  ,及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
  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領取之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二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明細)。
八、請提出最近二年房屋租賃契約,並詳細陳述有何人共同居住
  於該處所及分擔生活支出之情形。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更生清償方案為何?將以
  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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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