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64號
PCDV,105,建,64,2016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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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被 上訴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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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