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順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武成
被 上訴人 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64號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
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柒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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