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5年度,288號
PCDV,105,家救,288,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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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救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藍鈴晶
代 理 人 董子祺律師
相 對 人 陳琪富
      陳琪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 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親聲字第733 號審理在案 ,聲請人本應於起訴時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無資力, 且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獲 准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 第62條前段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 回報單、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 104年度財產所得資料結果,查悉聲請人104年度所得資料為 新臺幣(下同)0元,財產總額亦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足證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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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