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相 對 人 楊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1日、
105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韓春菊」記載,應更正為「李永川」。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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