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628號
聲 請 人 方淑姿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 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方逸才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新北市○○區 ○○路00巷0號」,此有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證,非屬本院轄 區,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為遺產 清冊之陳報,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