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393號
PCDV,105,司繼,1393,2016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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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關 係 人 劉坤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林水南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地政士劉坤圖(男、民國五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街○○○巷○○號)為被繼承人林水南(男、民國三十四年二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水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選任遺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惟 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無親屬 會議按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任遺產管理人,為就被繼承人之 遺產求償,爰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與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惟被繼承人 業已死亡,且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死亡或不明等情, 有債權憑證、本院民國104年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4 068 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利 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 規定尚無不合。
(二)關於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推 薦關係人即地政士劉坤圖(以下簡稱關係人)擔任遺產管 理人並經關係人同意,有社團法人台北市地政士公會民國 105年3月28日北市地公(9)字第0434 號函、關係人同意書 、身分及學經歷證明文件在卷可參。本院考量關係人職司 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而就遺產管理人職 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



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債權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 、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 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已死亡,其遺產依民 法第1176條第6 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 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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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